昨天上午,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市委總體部署,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經過三年多的規劃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已初步呈現‘大水、大綠、成林、成片’的特色風貌,綠色生態屏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亟須加強和規范,依法保護初步形成的建設成果是當前的重要任務”。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嚴定中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規定》的制定與施行,對保護管理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作出有針對性制度安排,為我市加強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規定》共30條,從確定管理基本原則、強化市和相關區政府及部門職責、明確管控地區分級管理要求、嚴格保護綠地、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完善管控地區管理機制和監管平臺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關鍵詞 分級管理
細化各級管理要求
重點規范一級管控
“《規定》銜接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5月作出的《關于加強濱海新區與中心城區中間地帶規劃管控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的決定》,明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按照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三級管控區實行分級管理,并細化了對各級管控區的管理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紹說,一級管控區主要包括生態廊道地區和田園生態地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關系到城市生態安全保障。為此,《規定》重點規范了一級管控區的保護和管理:
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應當統籌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河道等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治理和保護;
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及配套設施;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設施;應急搶險救災設施;符合管控要求的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服務設施、生態旅游及配套設施等5類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
加強對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域人員進出、車輛通行的組織引導。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禁止機動車通行,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干擾;
從事旅游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擅自張貼噴涂廣告、擅自擺攤設點經營、隨地亂扔垃圾、亂刻亂畫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關鍵詞 法定職責
屬地化管理與
部門履職相結合
為壓實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職責,《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動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
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寧河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規劃的組織實施,做好所轄區域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具體管理工作;
市和相關區規劃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旅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相關管理工作。
關鍵詞 綠化養護
嚴格保護綠地、
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規定》明確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綠化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綠化養護管理責任;
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濕地實行優先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發揮濕地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
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禁止在管控地區內從事盜伐、濫伐林木,毀壞植被,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擅自放牧、捕撈、放生等破壞生態功能的活動。
關鍵詞 監管平臺
數據資源整合
信息共享動態監測
綠色生態屏障跨越多區、涉及多部門,為了形成管理合力,《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協同機制,共同做好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
為發揮綜合監管平臺作用,《規定》明確建立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綜合監管平臺,實現數據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建設、保護、管理提供支撐;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綜合監管平臺,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建設、保護、利用等活動的動態監測和日常監管。
此外,《規定》還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的建設、保護等活動。
關鍵詞 法律責任
從嚴設定處罰
發揮剛性約束
為增強法規的剛性約束,維護好來之不易的生態文明建設成果,《規定》明確了禁止性規定,對破壞綠色生態屏障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
《規定》明確,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處基準價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張貼、噴涂廣告,或者亂刻亂畫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擺攤、設點經營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盜伐林木的,由市和相關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十倍的罰款;
《規定》還明確,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天津日報 記者 佟迎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