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預防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發揮了重要作用。201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發布實施,2014年10月30日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進一步明確了起重機械安全監管要求。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完成后,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政府部門主體也發生了變化。為確保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的連續性,結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起重機械技術的發展,經征求有關生產單位、檢驗機構,安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本次修訂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對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政府部門主體進行了調整
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完成,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合并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地方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的政府部門主體發生了變化,本次修訂對政府部門主體名稱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二、進一步優化起重機械檢驗方式
一是調整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的要求,和《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調整起重機械制造環節監督檢驗的通知》(質檢辦特〔2014〕294號)的要求保持一致,刪除了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的要求。二是針對起重機械安裝過程主要是組裝過程,以及過程簡單、時間短、幾乎沒有停止點等特點,將起重機械安裝監督檢驗調整為定期檢驗的首次檢驗,并將對定期檢驗的項目和內容進一步優化,為企業及時開展安裝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同時貫徹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兼顧各地特種設備檢驗收費的原則,進一步降低檢驗收費等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結合起重機械檢驗方式的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起重機械定期檢驗。
三、落實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要求
2019年上半年,市場監管總局陸續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等一系列推進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的措施,并于2019年6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為更好地推進行政許可改革,本次修訂調整了相關的內容。一是刪除了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條件、時限、換證程序等內容,明確要求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實施。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起重機械生產單位許可和型式試驗的要求,并取消了對起重機械拆卸單位必須取得安裝資格的要求。三是按照生產單位的定義范圍,調整了規章的章節結構,將原規章中有關起重機械制造、安裝、維修、改造等環節的內容進一步合并,減少相應的條款。
四、調整分工協作要求,進一步適應起重機械生產單位的生產方式
目前,全國起重機械制造企業越來越多,隨著企業生產能力和技術的發展,分工合作越來越細,生產規模和生產方式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適應起重機械制造企業已經存在的委托生產(OEM生產方式),參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有效做法,本規章修訂時在允許委托生產起重機械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明確了在制造企業對起重機械整機質量安全負責的前提下,允許委托其他具有相同類別級別的起重機械持證單位進行生產,并對實際生產單位的信息公示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主要修訂的內容,對原規章的相應條款進行了調整,修訂后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由四十六條減少為三十四條。